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訴,242,200903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7年8月18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8年3月11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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