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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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