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丙○○
號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1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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