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訴,76,2008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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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另此部分犯罪事實前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本院認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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