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訴,8,2009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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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業已收受本案判決正本,並於上訴期間內之9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然該上訴書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陳明容後補陳云云,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

從而,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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