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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8年12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另本件被害人黃傳居之屍骨尚未尋獲,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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