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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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