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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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