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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 17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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