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附民,23,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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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自字第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自字第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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