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附民,40,2008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甲○○○即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甲○○○即丙○○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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