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交附民,15,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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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丁○○
丙○○
乙○○
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廖勝龍即大台東計程車合作社
上列被告甲○○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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