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易,156,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齡萱
胡惠雪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項第八行有關「代幣53,211枚」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幣23,356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項第六行有關「代幣53,211枚」之記載,顯係「代幣23,356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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