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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經本院訊問後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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