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易,60,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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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達成和解,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9千元後,告訴人業於民國98年3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沈茜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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