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易緝,16,200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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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通緝到案後,於本院訊
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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