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東簡,2,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更正為:「甲○○係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並為95年度博愛2204號教育召集應召員,明知其弟林偉哲於民國95年3月3日已代其收受教育召集令,並於95年3月間某日轉寄於其本人,通知其應於95年4月19日至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361號太平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3日,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前往報到參加該次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

經檢察官命其向指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6年3月1日至98年2月28日止,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向指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而遭聲請人撤銷緩起訴處分,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外,其餘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爰審酌被告得知教育召集令之內容後,無故未依規定報到,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令被告應履行義務勞務,被告於偵查中亦表示同意履行上開處分內容(見95年度偵字第2981號偵查卷第18頁),然其竟未完成上開緩起訴條件,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見卷附97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偵查卷第2頁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顯見被告對其前揭犯行並無深切悔意,惟其前並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本件惡性並非重大、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且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是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

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偉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