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東簡,90,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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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爰審酌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受召集之期限 2日,其漠視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命令,未依規定時限報到,以規避教育召集訓練,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所為誠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未曾受有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惡及其祇有國中畢業之學歷,智識程度非高,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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