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聲,107,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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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28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 年6月14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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