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聲,126,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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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本院97年度東簡字第191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種執行指揮書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援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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