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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65號及97年度速偵字第25號),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19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10289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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