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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7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4月11日,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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