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訴,34,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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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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