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訴,41,2009031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