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訴,59,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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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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