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附民,62,2009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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