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8,附民,65,200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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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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