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9年度偵字第1113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