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9,易,168,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洪.
本件被告甲○○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