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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琨傑
上列被告蘇琨傑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885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盧亨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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