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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勇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勇銓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蘇勇銓前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刑事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 6號判例),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本自由裁量之權。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因涉犯販賣毒品案件,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涉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100年5月19日)後,裁定自100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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