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9,附民,2,2011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石家豪
蔡蕙能
被 告 許倉諴
宋庭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倉諴、宋庭毓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2人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至原告石家豪、蔡蕙能對其餘被告游妙賢、李承鴻所提之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本院認原告之請求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郭世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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