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9,附民,2,2011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石家豪
蔡蕙能
被 告 游妙賢
李承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游妙賢、李承鴻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石家豪、蔡蕙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業經判決被告游妙賢、李承鴻有罪在案,查本件民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游妙賢、李承鴻傷害原告石家豪、蔡蕙能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宋庭毓、許倉諴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故就原告石家豪、蔡蕙能所提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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