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0,聲,200,2011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尤書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書明於偵查及法院訊問時,均坦承有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情,於警詢時亦供出毒品上源並帶同前往該上源家中,以便審理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而聲請人之父母離異,其並為家中獨子,於落網羈押後方知中風行動不便之父親無人照顧。

故聲請人既已知錯,斷然坦承所有犯行及供出毒品上游來源,顯然有遠離毒品及改過向善之決心,為此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2日裁定將其羈押。

其後聲請人於100年5月11日以同上聲請意旨所載之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以下開理由認聲請人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一)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予劉育鑫、萬世榮、林介麟、許家銘、高勝祥及謝秀琴等6人共18次,並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高勝祥施用;

而上開情節亦有證人劉育鑫等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聲請人與證人劉育鑫等6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劉育鑫、許家銘、高勝祥行動電話儲存紀錄翻拍照片等證據以資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經本院函請臺東縣政府於100年5月16日前往聲請人之住處訪視後,該機關已將聲請人之父親尤仁吉列為獨居老人關懷訪視個案,並持續委託一粒麥子基金會定期關懷,及協助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見本院卷附臺東縣政府100年5月20日府社福字第1000057246號函)。

而經本院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派員訪談後,證人尤仁吉亦證稱:伊目前係自己一人居住,98年身體中風後行動不便,日常生活起居係由住在隔壁之弟弟及弟媳在照顧等語。

因之,綜合上開證據,聲請人之父親目前係由其他親屬就近照顧,並已列為臺東縣政府獨居老人關懷訪視個案。

三、從而,聲請人同一理由聲請停止羈押,尚不足使本院信其並無為逃避重罪執行,或為賺取自己之生活費而有逃亡之虞。

故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仍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