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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傳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傳富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之本院白天上班期間,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東縣卑南鄉○○村○○路43號。
理 由
一、被告邱傳富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經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如能提出具保金額10萬元,以擔保被告能準時到案接受審判及執行,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故准被告於100年5月31日前之本院白天上班期間,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東縣卑南鄉○○村○○路43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馬培基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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