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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東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東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弘 能
法 官 侯 弘 偉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嘉 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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