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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恩生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本件被告江恩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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