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2,交附民,12,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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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蕭駿億
洪雅姳
被 告 田念祖
陽宸企業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秋霞
上列被告田念祖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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