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2,訴,93,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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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彬
李淑鈴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等2 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2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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