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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憲彰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23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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