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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廷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陳玉曠告訴被告林于廷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0日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3 年5 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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