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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蘇子良
被告 之 母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子良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
理 由 本件被告蘇子良,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有逃亡之事實,執行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經常胃痛,需在外就醫,且有母親待其扶養,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經核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自白犯罪,且與檢察官認罪協商處刑,業經審結,而被害人已表明願意原諒被告,考量被告係經拘提到案,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需要,仍有羈押之必要,然得以具保代替羈押,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其犯罪情節等情狀,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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