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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增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927號、第215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為花蓮縣轄區,惟犯罪地為臺東縣轄內,是本院對此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27號、第215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被告各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2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101年12月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05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29日東檢文月101偵1927字第21389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12月5日花分檢良紀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18日東檢文己101緩字379字第22797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31日沒金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27號、第2154號偵查卷宗及101年度緩字第37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明無訛。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103年4月8日以刑事陳報狀及扣押拋棄權利書各1紙陳明在卷(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31號執行卷宗第9頁、第10頁),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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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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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贏家賓果連線-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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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贏家賓果連線-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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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贏家賓果連線-3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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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贏家賓果連線-4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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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屋台村電子撈魚機4人座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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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海洋之星電子撈魚機4人座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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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獵魚高手撈魚機4人座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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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愛抓包-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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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愛抓包-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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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牧羊人大作戰遊戲-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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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牧羊人大作戰遊戲-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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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十萬火急2人座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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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海中尋寶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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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快樂天堂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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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財富搖錢樹 │1台(含IC板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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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美國牛仔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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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格鬥48合1-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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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格鬥48合1-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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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格鬥108合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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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幸運星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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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瑪俐歐賽車-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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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瑪俐歐賽車-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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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頭文字第三代-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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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頭文字第三代-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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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快打旋風4-1 │1台 │(此2台合 │
├──┼────────────┼──┤共含IC板1 │
│ 26 │快打旋風4-2 │1台 │片) │
├──┼────────────┼──┴─────┤
│ 27 │扭扭樂-1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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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扭扭樂-2 │1台(含IC板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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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8台、IC板28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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