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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恭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恭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恭翔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4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7月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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