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聲,200,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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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虎晉德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虎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虎晉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各裁判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4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6月2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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