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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君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君印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君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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