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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韶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含酒後駕駛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事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韶椿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除酒後駕駛車號000-000機車之犯罪事實外,其餘部分均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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