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3,侵附民,2,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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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0000-000000 (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資料詳卷)
0000-000000B (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倍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 年度侵訴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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