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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交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增金治
輔 佐 人 增玉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增金治飲酒後,於民國102年7月15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撞擊路旁路燈桿,致受有頭部外傷併腦出血、右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等傷害,於同日至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下稱馬偕臺東分院)急診,接受多次手術,於102年8月20日出院,並入住弘康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
被告經診斷因頭部外傷併腦出血,致神智不清,無法言語,自102年8月20日出院後逾1 年,仍未改善,應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等節,有馬偕臺東分院診斷證明書2 份、103年7月11日馬院東醫乙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在卷可佐;
又被告之輔佐人增玉琴表示:被告自102年9月入住弘康護理之家,目前仍為植物人狀態,均無好轉等語明確(本院卷第48頁反面),並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迄今臥床,四肢蜷曲、萎縮,雖可睜眼,但無法言語,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等情,亦有本院103年12月4日訊問筆錄及勘驗照片可參(本院卷第48至49、53至56頁),足見依被告目前病況,顯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
從而,依前述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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