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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
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載「刮刀壹把均沒收」應更正為「刮刀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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